原标题:律师说民法典:《民法典》为你撑腰,对“性骚扰”说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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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,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。
人格权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独立成编,并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如何认定性骚扰进行了明确,要求相关单位履行预防、制止性骚扰的义务,全面建立起反性骚扰制度防线。
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瑞就从民法典的角度和大家说说“性骚扰”。
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(草案),首次将“性骚扰”写进了法律、规定在民法典的人格编中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条这样规定:“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”
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我们可以解读到下列信息:
1.“违背他人意愿”是构成性骚扰的前提。
2.职场发生性骚扰的概率高,民法典规定了用人单位义务与责任,以减少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的情况。
3.男性也是受害对象,而且性骚扰不局限于异性之间,同性之间如果出现民法典界定的性骚扰行为,也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。
大家在生活中如遭受到性骚扰的侵权行为,可以向相关单位进行举报、投诉,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。
性骚扰的现象在各个社会都存在,希望《民法典》的颁布,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。